为了健全学生结果考核制度,提高教学质量,为国家培养及格的高级科技人才,对我校學生成績考核辦法作如下划定:
第一条 对学生学业结果的考核,是为了评定学生对所学课程的理解水平和综合运用能力;督促学生经常地、全面而系统地温习和牢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术;总结经验,提高教学效果。看待考试的态度,既反映教师的治学精神,也反映学生的品德和学习态度。所以,为了严格考试纪律,树立良好教风、学风,健全学生结果考核制度,保证人才培養质量,特指定本措施。
第二条 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包罗独立的实验课、生产实习、教学实习),每学期都要按教学计划的划定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与要求以实际执行的教学基本要求为主要依据。一般不另出温习提纲或指定考试规模,更不允许体现或提示试题内容。平时作业(包罗实验、上机、设计、绘图等)未完成的不能加入考核。
第三条 课程考核由系、教研室组织出题、评分,也可由主讲教师出题、评分。但系、教研室要卖力检查与审核,须要时还要经院审查。各院学生配合必修的公共基础课、自然科学课、工程科学课,一般由系、教研室组织命题小组统一命题,报请有关院、系主任审查。
公共基礎課、自然科學課、工程科學課在命題的同時,應做出標准答案,訂出試題的評分標准。
第四条 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扣分与给分都必须有凭据,同一课程的同一试卷应接纳统一评分尺度。统一命题的考试,应尽量接纳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课程的评分应以学期末考试结果为主,实验、习题、作业、课堂讨论情况及平时考试结果,原则不得高于课程结果的30%,考试结果评定接纳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相当于90~100分)良(相当于80~90分)、中(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相当于59分以下)。
第五条 考核结果应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后三至五天内交学生所在院教务组,并由院教务组向学生宣布。对不及格的学生,由院教务组通知本人,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学生若有充实理由认为考试结果和自己实际答卷差距很大,有须要查询时,可向所在院提出,由院通过任课教师查询。
考核成績的更改,應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報告,經系、教研室主任審核,院教學副院長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後,送學生所在院登記存檔。
第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凌驾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无故旷课达6学时(迟到两次折合一学时)以上者,或缺交作业(含实验陈诉)达1/3以上者,不得加入该课程的考试,结果档案中纪录“缺考”。
(2003年9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