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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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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博士學位的實施細則
2011-09-06  點擊:[]

西交研﹝2011﹞32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條爲規範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博士學位事情,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學位﹝1998﹞54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通常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执法、法規,品行规则,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治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國家和我校學位授予標准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均可凭据本實施細則向我校申請博士學位。

第三條凡我校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並已授予畢業研究生博士學位的學科,均可接受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博士學位。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條已獲得碩士學位的在職人員可以在我校注冊同等學力博士學位預申請資格,在導師指導下進行課程學習以及博士學位論文准備事情,待具備學位申請資格後申請博士學位。

第五條切合條件的在職人員可在每年規定時間內向我校注冊同等學力博士學位預申請資格,根據我校當年“接受在職人員以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簡章”報名並提交相應质料。

第六條申請者須直接與我校有關學院聯系確定指導教師。指導教師必須在我校當年發布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簡章中登錄。

第七條學院聘請至少3名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導資格的教師(包罗指導教師本人)組成考核小組。考核小組在對申請人提交质料進行審核的基礎上,再對申請人進行綜合考核(可以包罗筆試、面試或其他须要的形式),填寫考核登記表。考核通過者由學院主管院長簽字後報研究生院。

第八條研究生院審核通過後,由學校、委托單位、申請人簽署三方協議。申請人按協議要求交納相關費用後到研究生院學位辦領取接受注冊申請的通知。

第九條申請人自正式批准注冊爲我校同等學力博士學位預申請資格起,一般應在六年內完成博士學位論文事情並申請學位,逾期則取消申請學位資格,導師指導學位論文事情自動終止。對于完成某一學科全部博士研究生課程學習且成績及格,逾期未能獲得博士學位者,經本人申請,學院審核同意,報研究生院批准備案,頒發博士研究生課程進修證明證書。

第三章 课程与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條已注冊的申請人應凭据我校相關學科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規定進行課程學習,學習方式可以是自學,也可以與我校在校博士生同堂聽課,但均需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

第十一條對于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的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者,經本人申請,有關專家推薦,學院審核,研究生院批准後,可以免除部门或全部課程考試。

第十二條導師負責對其學位論文進行须要的指導,包罗博士學位論文選題、開題事情及其理論研究與實驗事情。學位論文一般應結合其所在單位的實際科研事情進行,其他要求與我校校內其他博士生相同。

第十三條在完成學位論文期間,申請人必須到我校在導師的指導下參加累計不少于三個月的與博士學位論文相關的科學研究事情。

第四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四條申請人具備下列條件時,可向我校學位辦提出博士學位申請:

(1)獲得碩士學位五年以上;

(2)完成有關學科的全部博士研究生課程考試且成績及格;

(3)具備我校申請博士學位社會評價的基本條件;

(4)具有省部級以上獎勵的科研结果;

(5)已經完成博士學位論文事情,其論文已通過由相關學科組織的預答辯、學位論文花样審查等。

第十五條申請人在申請博士學位時,需提交以下质料進行資格審查:

(1)碩士學位證書;

(2)最後學曆證明;

(3)准備申請博士學位的學位論文;

(4)公開發表的有關學術論文,出书的專著,以及科研结果獲獎的證明质料;

(5)申請人所在單位的推薦质料(加印密封);

(6)兩位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專家的推薦書(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導教師;

第十六條博士學位論文的評閱凭据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于7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2人是我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擔任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論文答辯應在我校公開舉行。

第十八條申請人在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後,經其所申請學科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並將授予博士學位人員的姓名及其博士論文題目等及時向社會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宣布。經過三個月的公示期並確定不存在疑義後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章 组织和治理

第十九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後,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秘書負責整理獲得學位人員的檔案质料,並將其學位評審檔案送交校檔案館,人事檔案寄送申請人所在單位。由分委員會秘書將學位論文原稿送至研究生院一冊、校檔案館一冊。由申請人向學校圖書館提交紙介質學位論文一冊及其電子版存檔交流。

第二十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通過資格認定後,爲准備參加學位課程考試或論文答辯,可享有不超過兩個月的假期。申請人的所在單位應允許申請人到西安交通大學參加不少于三個月的與論文有關的科學研究事情,費用自理。

第二十一條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卖力解释。本细则自宣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關于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博士學位的實施細則(试行)》(西交研﹝2008﹞82号)文件废止。

西安交通大學研究生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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