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7日校長辦公會議修訂)
第一条 为增强校徽、学生证的治理,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校徽、学生证是学校发给本校学生的特有徽章、证件。
學生證應隨身攜帶,作爲本人收支校門、參加考試、辦理有關手續時檢查、核實身份之用。
校徽應佩帶在左胸前。
第三条 校徽、学生证在新生报到注册后,由所属学院(部)发给学生本人。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持学生证按划定日期到所属学院(部)治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五条 校徽、学生证应妥善保管。学生证丢失可申请补发,校徽丢失不再补发。
第六条 学生证每学期集中补办一次。
補辦時間:每學期第14-15周(其它時間不予辦理)。
補辦法式:
(一)在所屬學院(部)挂失,說明丟失原因;
(二)填寫申請補發學生證登記表(研究生和本科生分別在研究生院主頁和教務處主頁下載,以下簡稱登記表);
(三)以班級爲單位,由班長負責,將填好的登記表送交本院(部)教學秘書審批;
(四)由學院(部)將切合條件的登記表統一送研究生院或教務處補辦。
第七条 故意重领学生证,在学生证上涂改姓名、家庭地址或将学生证转借他人者,本人须作书面检查。所在学院(部)应没收其持有的学生证,并视其态度和情节予以批评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