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7日校長辦公會議修訂)
一、學生參加考試應憑學生證、身份證或帶照片的校內借書證按時進入考場,按規定座次就座,並將證件放在桌面上,以備查驗。無上述證件者,須在學院教學秘書處辦理帶照片的臨時證明。未帶上述證件、證明或遲到15分鍾以上(含15分鍾)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按曠考處理。
二、學生參加閉卷考試,除攜帶考試規定的文具外,不得攜帶書刊、報紙、筆記、數表、草稿紙、答題紙、手機和具有記憶功效的電子用品等。書包應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
三、除制圖及外語等有特殊要求的考試外,一律用鋼筆或簽字筆答卷,且答卷前必須在試卷上填寫本人的班級、學號、姓名。
四、考試中,不得相互交談、左顧右盼,不得吸煙,不得隨意走動,不得在交卷前離開考場。試題字迹不清,可舉手詢問監考教師,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試卷答完,應及時將卷面覆蓋。
五、考試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5個小時。考試30分鍾後,方能交卷離開考場;考試結束前30分鍾,監考教師應提醒學生掌握時間;考試結束,學生應立即將試卷整理好,期待監考教師收取試卷。未經監考教師同意,不得將試卷、答題紙帶出考場。
六、考試應由任課教師和有關人員監考。學生應服從監考教師的指令。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扣除違規考生該門課程5—20分。
1.不按規定座次就座;
2.考試開始後桌面、座位上或抽屜內有文具盒、眼鏡盒;
3.不經監考教師同意互借文具(包罗計算器);
4.考試結束監考教師收卷時不愿交卷;
5.交卷後滯留在考場內或考場周圍喧嘩;
6.考試後糾纏教師要求加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考試作弊:
1.考試開始後,被發現夾帶有關資料(無論是否已經翻閱、抄襲);
2.考試開始後桌面、座位上、抽屜內等處有禁帶物品;
3.考試中互傳紙條,交換試卷(雙方同樣處理);
4.考試中或交卷時交頭接耳(雙方同樣處理);
5.考試中偷看他人試卷或有意讓他人偷看試卷;
6.已起立准備交卷又改動試卷;
7.請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試;
8.塗改考試成績或制作假成績。
九、作弊或提供條件給他人作弊者,由監考教師沒收其考卷,責令其退出考場,並在考場記錄表及違紀記錄表上注明“作弊”字樣及作弊情節,交其所在學院處理。學院應按《西安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及時進行處理,並將違紀考生該門課程按零分計。
教務處
200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