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30日校長會議通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选修课的治理,提高选修课质量,建设精品选修课,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选修课是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科技对人才多样化需求,由学校凭据培養方案、学科生长及专业需要,结合学校特色和专业优势而设置的。
第二章 课程分类
第三条 选修课分为基础通识类课程和专业类课程。
第四条 基础通识类选修课是在学校已有的理、工、医、经、管、文、法等学科门类中设置的具有普遍教育意义,并切合大学本科培养要求的课程,面向全校本科生开设。
第五条 专业类选修课是专业教学纲要内容的延伸和增补,是关于学科领域或专业技术的基础理论、学科前沿的新技术、学科交织知识等的课程,由各学院(含部,下同)向相关专业的学生开设。
第三章 设置原则
第六条 选修课的设置应体现学校总体的本科人才培養目标、定位和特色,满足学科专业人才培養的需求和社会生长的要求。
第七条 选修课的设置要遵循须要性原则,即与已有必修课和其他选修课内容重复或相近的不得另设选修课,不得因人设课、因事情量设课。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开设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開課教師應具有講師及以上職稱,並有兩年以上(含兩年)教學經曆。
(二)開課教師應對擬開設課程有較深入的研究,有一定的學術结果,或者已編寫擬開課程的教材或講義,或者已出书相關專著。
(三)申報质料應包罗課程介紹、教學大綱與要求、備選教材或講義、參考文獻目錄、教案提綱和教學日曆、考核辦法等。
第九条 选修课由一人申报的,申报人为课程卖力人;由数人配合申报的,需确定一名课程卖力人。
第十条 申请下一学年新开选修课的教师,应在本学年第二学期第四周前填写《西安交通大学本科选修课申请表》,并向学院提交基本教学素材。
第十一条 基础通识类选修课由校教学委员会提出开课建议,委托相关学院推荐授课教师;专业类选修课由所在专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学院批准后,报教務處审批。
教務處組織專家聽取學院提交的基礎通識類選修課的答辯,並對專業類選修課進行審議。通過答辯或審議並經教務處批准後,方可開設課程。
第十二条 选修课一旦设立,任课教师不得更换课程名称。因教学质量问题停止开设的选修课,停课一年后按开新课重新申报;因任课教师小我私家原因连续两学期没有开出的选修课自动取消。若需重新开设,必须按开新课重新申报。
第五章 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各教学环节的要求与必修课相同。
第十四条 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在教学历程中,必须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并作纪录,课程结束时填写《西安交通大学选修课教师自检表》,上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由学院统一报送到教務處。
第十五条 教務處委托教学督导组专家对选修课进行随机听课和检查。凡学生和督导专家反映教学质量差、内容陈旧的课程,经督导组视察审核确认后,停止开课。
第十六条 基础通识类选修课学生人数不得低于60人,专业类选修课学生人数一般不得低于20人。
第十七条 教师按选课学生名单进行考核,录入结果,并在结果单上签名后定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并在校内外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选修课,学校将给予经费投入,进行重点建设。
第十九条 每门选修课的总学时一般为16~32学时,学分一般为1~2学分。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教務處卖力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校长聚会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全校性选修课程治理措施(暂行)》同时废止。
教務處
2006-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