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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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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學校經費使用和治理的通知
2015-01-21  點擊:[]

各院、處及有關單位:

爲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各項經費治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我校教學、科研事情協調、康健、可持續發展,凭据中央“八項規定”的要求及國家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現對經費使用和治理中的相關要求作進一步明確和重申。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一、經費使用要求

(一)接待費

1.凭据《西安交通大學國內公務接待治理實施細則》(西交校發〔2014〕2號)的規定,各單位與教學、科研有關的接待活動應堅持须要、真實和相關的原則,嚴格控制宴請。接待應以事情餐爲主,事情餐應當供應家常菜,用餐地點應盡量部署在學校內部餐廳,並應嚴格控制陪餐人數。在接受相關檢查時,本著“誰招待、誰負責、誰解釋”的原則,經費負責人應能說明招待對象、招待緣由和招待情況。

2.接待費用報銷時凭据《西安交通大學國內公務接待治理實施細則》的要求執行,學校各種經費中開支的接待費用報銷時均需凭据規定提供報銷審批單、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牍和接待清單。若不能提供公牍,需填寫接待審批單(無需另行填寫接待清單)。行政單位各類經費中開支接待費由主管校領導審批;其他單位各類經費中開支接待費由經費負責人審批。

(二)其他餐費

1.對于因事情需要發生的加班餐費,憑正規餐費發票實報實銷。加班餐費報銷時應注明加班事由、時間、加班人員等。

2.除凭据規定報銷的接待餐費、加班餐費外,其他餐費費用在各種經費中一律不予開支。

(三)禮品

根據規定要求,除學校因外事交流活動需要的禮品支出外,其他情況一律不得開支禮品費用。

(四)車輛運行維護費

1.各單位需要報銷費用的公車,應納入單位年度財務預算。車輛的保險費、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車輛維修費等費用,由各單位經費負責人和具體治理人員配合簽字方可報銷。履行報銷手續時,應注明車輛牌號。學校相關部門對車輛運行成本進行核算和監督。

2.各單位原則上不能長期租用車輛,如因特殊情況長期租用車輛應事先報實驗室與資産處審批並到財務部門備案後,租車費、汽油費和過路過橋費等方可報銷,報銷手續同上。

3.因在须要情況下使用私車用于科研、教學等所發生的費用,凭据費用發生的真實情況可在橫向科研經費、課題組建設基金中據實開支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報銷時應注明車輛牌號及使用時間。使用私車所發生的用于上述事情任務之外的其他各類費用(含車輛的保險費和車輛維修費)一律不予報銷。

(五)交通費、差旅費及出國(境)費用

1.國內出差應嚴格凭据《西安交通大學差旅費治理辦法》(西交財〔2014〕39號)的規定乘坐交通工具、部署住宿,對于超標准、超範圍的交通、住宿等費用一律由出差人自行承擔。差旅費用報銷應與所使用項目的事情任務相關,嚴禁報銷無關人員或無關事項的差旅費用,嚴禁無明確業務和公務事項的差旅活動。

2.出租車費的報銷應該與項目和事情任務相關,報銷時需要乘車人、項目負責人配合簽字。

3.因公臨時出國(境)費用報銷(費用標准、實際天數等)嚴格凭据財政部《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治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執行。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出國(境)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等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4.我校人員因公需要必須隨其他單位組團出國(境)的,其出國(境)費用應切合財政部和學校規定的各項費用開支標准和治理規定。

(六)會議費

1.會議費開支應嚴格凭据《西安交通大學會議費治理辦法》(西交財〔2014〕42)執行,提倡從簡辦會,厲行節約。各單位不得借開會之名組織會餐或部署宴請;不得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發放土特産品、禮品等。

2.种种聚会会议凡涉及经费支出的,须事先填制“聚会会议审批表”和“聚会会议预算表”(财政处主页——“資料下載”栏目下载),并凭据划定法式进行审批。聚会会议结束后应当实时治理报销手续。聚会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聚会会议审批表、聚会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聚会会议服务单元提供的用度原始明细票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會議費支出必須實報實銷、據實列支,嚴禁預存會議費和住宿費等,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會議主辦者和經辦人員對所經辦會議經費的收入、支出和原始憑證的真實性、正当性和完整性承擔直接責任。

4.我校人員參加其他單位召開的會議,其所繳納的會議費憑會議通知(或會議證明),與參加會議的交通及住宿費用一並報銷。

(七)培訓費

1.我校組織的各類培訓應嚴格凭据《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治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的規定和標准執行。

2.我校舉辦的教育培訓項目業務費中嚴禁開支學員旅遊、娛樂等與培訓無關的費用,嚴禁開支以出國培訓名義進行公款旅遊或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考察活動費用。嚴禁以教育培訓名義進行公款旅遊或組織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考察培訓。

3.我校人員因事情需要接受職業培訓的,由學校人力資源部審核批准後方可報銷。我校人員參加其他業務培訓産生的培訓費用,由經費負責人審核後予以報銷。

4.支付培訓費時,需提供培訓人員名單(範圍)及培訓条约(協議、通知)等文件。

(八)測試化驗加工及外協費

1.項目負責人應凭据測試化驗加工費的定義範圍及預算支出經費,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報銷時應當提供測試化驗報告或加工清單。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測試化驗加工單位應具有相關資質或條件,不得以測試化驗加工的名義分立子任務、變相轉撥經費,使經費脫離學校財務監管。

2.科研經費轉撥應當訂立外協条约並經科研院審核,凭据条约約定的經費額度、撥付方式、開戶銀行和賬戶等條款辦理。項目負責人應對相助(協作)單位的資質認定、履行相助協議任務能力、科研經費賬戶單列以及與項目成員是否存在利益關系等方面進行評價與承諾,對相助(協作)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

(九)人員經費發放

1.各單位在職人員的各種人員經費原則上應與工資津貼一並發放,合並計稅。

2.各單位外聘人員、返聘人員應與學校簽訂勞務条约(協議),辦理勞務用工手續,一律通過個人銀行卡的方式發放。

3.發生的勞務費、評審費、專家咨詢費、講座講課費等勞務性支出應提供領取人姓名、事情單位、職務(或職稱)、身份證號碼等信息,通過個人銀行卡發放,以零現金方式支付,並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發放表見附件)。

4.各單位人員經費的發放應保證經費來源切合規定,內容真實、手續正当。嚴禁虛報、冒領人員經費,嚴禁用報銷票據的方式變相發放人員經費。一經發現查實,除要求退還全部不當所得外,還應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5.各單位不得給本單位員工的“校園一卡通”充值。

(十)設備費、家具費和质料費

采購設備、家具、质料時,應凭据學校規定法式進行審批、簽訂条约和招投標。

(十一)其他費用

1.因事情需要購買的書籍資料,應與項目任務相關,報銷時需提供發票及真實的書籍清單,由購買人、項目負責人簽字。批量購書應經院系圖書資料室蓋章確認並納入圖書牢固資産治理。

2.因事情需要購買的辦公用品,報銷時需提供發票及真實的辦公用品清單,由購買人、項目負責人簽字。

3.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實物及服務支出應凭据學校条约治理的要求簽訂条约。

二、票據規範性要求

(一)教學及科研活動中發生的支出應凭据政策相符性、與教學科研任務相關性及經濟合理性的原則,取得真實、正当的報銷憑證進行財務報銷。報銷憑證即發票或收據必須切合以下要求:

1.合理性

發票或收據上必須注明購物或接受勞務服務的單位全稱(西安交通大學)、票據開具日期、經濟業務內容、經濟業務內容的數量、單位、單價、金額、開票人簽字或蓋章。發票上的內容一律不得塗改。

彙總開具的發票或收據應附開票單位開具的清單。

2.正当性

發票上要有稅務局的發票監制章和開具單位發票專用章;收據上要有財政部門收據監制章和開具單位的財務專用章。

票據開具單位應與条约等正当有效的經濟業務事項文書(憑據)上列明的單位一致。

3.真實性

發票或收據開具內容與實際經濟業務一致並與開票單位的經營範圍相符;金額巨细寫應相符;開票單位與付款單位相一致。

不得虛構經濟業務或通過違規、違法手段取得票據或使用假發票套取現金。

經辦人對有問題的發票有權拒收並可向稅務機關舉報。

財務報銷時應按規範要求填制報銷憑證,內容要齊全;對特殊支出的內容、事由需作须要的書面說明。

(二)對票據報銷的時間要求:所有財務事項的報銷應在經濟業務發生或票據開具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上一年度的發票應在次年3月底前報銷,超過期限的一律不予報銷。

預借款項必須根據實際用途填寫借款事由及預計報銷時間,在預計報銷時間內沖賬報銷,報銷票據內容應與借款事由一致。

(三)網上購買物品的,除提供正式發票外,在報銷時還須同時提供商品發貨單或購物清單,無發貨單或購物清單的,一律不予報銷。

(四)項目經費負責人或經辦人員應對報銷票據的真實性、正当性負責。在履行報銷手續前,發票金額在1萬元(含)以上的(或相同項目同一事項支出累計金額達到上述標准的),應通過稅務部門網站核查發票的真僞,核查無誤後將核查確認票據的結果打印後與發票一同作爲財務報銷依據。

(五)財務部門在報銷審核過程中發現的虛伪钞據,不予報銷並登記備案;事後複核檢查過程中查出的虛伪钞據,當事人應限期更換或退回已報銷款項並做出文字說明。對于當事人故意用虛伪钞據報銷套取資金的,一經查實,應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三、經費支付要求

(一)學校各項經費中大額資金支出(含暫付)應按規定花样填寫《西安交通大學大額資金支付申請表》,並按以下規定辦理支付審批手續:

1.凡單筆銀行存款支付在人民幣50萬元(含)至100萬元,現金支付在人民幣10萬元(含)至20萬元的支付業務,根據業務性質(如科研、教學等)需由主管副校長簽字;單筆銀行存款支付在人民幣100萬元(含)以上,單筆現金支付在人民幣20萬元(含)以上的支付業務需由校長簽字。

2.上述支付審批事項不含學校正常資金調撥、正凡人員經費發放等。

(二)经费支付的方式。单笔1000元以上的经济事项结算应当通过银行治理转账结算、通过公务卡、银行卡(限额5000元)支付,不得支付现金。 对于个体特殊情况超规模支付现金的,由归口主管部门审核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后予以报销。

(三)個人收入發放原則上不使用現金,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至個人銀行賬戶。

(四)對于項目經費的賬務調整,項目負責人需在調賬申請中寫明調賬事由、調賬明細並報財務部門審核後予以調賬。對于已結題結賬的經費不允許調賬,嚴禁重複調賬。對于通過調賬編造假賬目、假報表的,一經查實,應移交監察部門處理。

四、經費使用和治理責任

(一)經費使用人員應當了解和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具備须要的执法知識和財務知識,規範使用經費。項目負責人和經辦人員應對經濟業務的真實性、與項目任務的相關性、取得票據的正当性承擔直接責任,各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對本單位經濟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和正当性承擔監管責任。

(二)各類財務業務報銷應嚴格規範財務手續,經辦人、驗收(證明)人、審批人簽字應齊全,所有人(含經費審批人)簽字必須以親筆簽名爲准,不得使用簽名章取代。

(三)學校將把各單位經費治理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納入單位年度績效考核體系,作爲學校年度考核的重要組成部门,直接與各單位的年度考核結果挂鈎。

(四)學校監察、審計及財務部門應對經費使用和治理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于在經費使用中違反國家执法法規和財經制度的責任人,凭据相應的执法、法規處理。對于違反學校財經制度的責任人,凭据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對事情不負責任或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須追究個人責任。

(六)嚴格各類科研項目經費支出的核算與治理,嚴格凭据項目預算或計劃書規定的支出項目、支出範圍和標准使用經費;加強科研活動中各類工程項目的治理,嚴格履行招投標、工程決算審計等法式。

(七)加強國有資産的治理,建设健全資産論證、購置、驗收、入賬、保管、使用、維護維修等治理制度。進一步規範資産的采購與財務入賬手續,堅持先驗收、後辦理資産登記與入賬手續。

(八)加強對各類專項經費、科研經費項目的負責人、治理人員、經費使用人、科研秘書、財務治理人員等的政策宣傳、業務培訓事情,增強其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意識,促使其更好地履行相應的經濟責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五、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接待清單

2.接待審批單

3.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申領表

4.西安交通大學大額資金支付申請表

西安交通大學

201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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